《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联的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有关联的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动的线.海关稽查具体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条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部门在对关区某企业申报出口的耐火陶瓷制品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稽查时发现,企业商品“陶瓷辊”申报编码6903900000其他耐火陶瓷制品。经核实,该货物主要化学成分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的含量为99.5%和0.25%,即含有按重量计超过50%的三氧化二铝或三氧化二铝和二氧化硅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应归入商品编码6903200000。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出口退税管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商品归类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为依据。
企业对于确实复杂、不能确定商品编码的货物,可以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案例二:漏报运保费
海关稽查部门在对关区某企业进口货物申报价格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稽查时发现,该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商品3票,申报成交方式为CIF。经查,该企业实际进口货物成交方式均为FOB,存在运保费未申报的情况。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进口运输及其相关联的费用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一是与运输有关;二是应计算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三是由买方实际支付、应当支付的。案例三: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
海关稽查部门对关区某企业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发现该企业在未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将尚处于海关监管期内价值近300万人民币的减免税设备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该企业上述未经海关批准将减免税设备抵押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申请的人能将减免税货物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进出口企业如自查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请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87号公告)相关规定及时通过海关业务现场或“互联网+海关”方式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主动披露,纠正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轻装上阵,尽享诚信“红利”。